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
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
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侃_____________ 朱火生_____________
黄荷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