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规以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方持股 5%以上股东王翔宇先生向公司提供
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已在事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借款相关的材料和信息。我们认为,持股 5%以
上股东王翔宇先生作为公司的关联方,其向公司提供借款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支
持和信心,能够及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本
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借款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
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向
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婉宁 王俊亮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