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3—030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索赔金额30,658,020.83元;一审判决金额25,000,000
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期限
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公
告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1),披露了公司与福建爱特
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文书显示,原告起诉金额共计
人民币30,658,020.83元。
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收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3)闽0105民初846号),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解除原、被告间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
(3)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50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
止,暂计至2023年3月1日为人民币5,658,020.83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原告为了开展支付业务,于2017年6月14日与被告签订《北京国华汇银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将股权转让款2500
万元款汇入被告指定收款账户。
之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北京国华公司的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未办理《支
付业务许可证》出资人变更手续,亦未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北京国华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已失效,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
被告间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予以解除,被告应承担
返还股权转让款等责任。
为此,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司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
行;
原告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25,000,000元及利息 (该利
息以25,0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4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还
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