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化学: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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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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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潍坊亚星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潍坊亚星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
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
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
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交易所”发布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经贵公司
集,并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审议
事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06 月 19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321 号亚星大厦准时召开。
    同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亦按照《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06 月 19 日 9:15-9:25,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公告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一致。
  据此,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核查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截止至 2023 年 06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贵公司股票并出席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 15 人,代表股
份 143,913,3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118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人数 1 人,代表股份 135,948,1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645 %;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4 人,代表股份 7,965,1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44 %。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据此,出席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公告的内容相符,没有进行修改。
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未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
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一项议案:
  同意 142,76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0%;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142,76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0%;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142,76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0%;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142,76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0%;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142,76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0%;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142,76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0%;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818,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6009%;反对 1,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42,76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0%;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818,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6009%;反对 1,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40,866,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30%;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918,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7507%;反对 3,04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据此,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
此作出的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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