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朗姿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投资设立医美创业投资基金博恒二号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推进医美业务战略布局的重要部署,有利于加快公
司医美业务快速扩张的步伐和实现公司医美战略的深入推进。本次交易定价遵循
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
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也没有受其他董事
委托行使表决权,因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上述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投资设立医美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友干、陈丽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