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博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
相关资料,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
印度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未发现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交
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小宁 黄宝山 杨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