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4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94 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97.1824 万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
核目标为: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或2022年营 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6.97
业收入不低于16亿元。 亿元。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 解除 限售期业绩 考核要求均 达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 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
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
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
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
除已离职的4名激励对象外,首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授予 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的
评价 B
A C 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
等级 B1 B2 B3
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评价 90> 80> 70>
S≥90 S<60
分数 S≥80 S≥70 S≥60
标准
系数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
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因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利润
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7,385,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109,346,250 元(含税),转增 174,954,000 股。
故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由 578.50 万股相应增加调整为 809.90 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660.6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解除限售数量:197.1824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220%
(2)解除限售人数:194 名
(3)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
性股票数量占获授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194 人)
合计 657.2748 197.1824 30%
注:以上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激励股票均根据 2022 年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转增后调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监事会审议,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不违反《公司法》《证券
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的约定。公司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注销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宏柏
新材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