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 关于西安饮食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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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SHAANXI   FOREVER   LAWFIRM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陕丰律(见)字第 3553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EL:86-29-62625550/51/52/54/55/56/57/58/59   西安市雁翔路 3369 号曲江创意谷 F 座 5-6 层
FAX:86-29-62625555 转 8010                    5th&6th floors, Building F,Qujiang Creative Cir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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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陕丰律(见)字第 3553 号
     致: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饮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饮食”)委托,指派【王
     文山】、【杨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
     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均真实、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
原件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对与会计审计等有关的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引用审计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或公
告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
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原则,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在此基础上,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3 年 5 月 31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
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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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七层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靳文平】先生主
持。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
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24】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1,315,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0473】%,其中:
人人数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9,641,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57】%(按四舍五入保留
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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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12 日)《前 N 名
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签到表,对出席会议
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
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
人身份证进行了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73,58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6】%(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
算)。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335,78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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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截止 2023 年 6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或
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以及《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提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提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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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
公司发布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并在发布《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将拟审
议的议案具体内容予以公布;本次会议不存在需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
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西安
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和计票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
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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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
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
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
决或者不符合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
算。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
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
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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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采取
非累积投票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
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确定的时间
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提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241,307,4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7】%;反对股数【7,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3】%;弃
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327,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78】%;反对
【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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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0.1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提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241,307,4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7】%;反对股数【7,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3】%;弃
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327,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78】%;反对
【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0.1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提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241,307,4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7】%;反对股数【7,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3】%;弃
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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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327,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78】%;反对
【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0.1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提案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241,307,4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7】%;反对股数【7,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3】%;弃
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327,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178】%;反对
【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0.1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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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
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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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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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山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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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芃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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