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湖
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东方投行对东田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0 号),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6,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量为 18,4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3.085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3 年
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上市至今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上市后未发生变动,其
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1,53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1.915%,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38,4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8.085%。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1 名,为上海宽联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本次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做出的承诺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
公司股份。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
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
序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备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注
合 计 1,620,000 1,620,000 0
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宽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 1,62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
在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
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
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1,532,000 51.915% -1,620,000 39,912,000 49.89%
首发前限售股 41,532,000 51.915% -1,620,000 39,912,000 49.89%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8,468,000 48.085% +1,620,000 40,088,000 50.11%
三、总股本 8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田微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东田微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东田微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东田微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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