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
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31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
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已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公司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
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和<前次募集
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
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了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非经常性损益》的
规定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监管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相关主体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
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办理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2023 年第一季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3 年第一季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
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其他相关规定。公司
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
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
十四、《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
业务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投资通过产业整合,形成包含表面处理
等工艺在内的完整产业链,进一步完善公司在航空发动机零部件表面处理领域的
综合战略布局。本次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合资公司设立后,
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十五、《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新业务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相关技术研发团队投资搭建合作平
台,借助专业团队的经验和资源,拓宽投资渠道及方式,把握相关领域投资机会,
有助于开展锻造智能装备制造,具有较强的协同性;本次开展新业务事项是在公
司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的正常业务活动,有利于后续推动公司数字化、智能化、
智慧化和绿色化制造,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范围,更好地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投资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发
展和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合资企业设立后,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新业务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贾倞、龚辉、梁益龙
时间: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