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邓伟军先生、方轶先生、姚开林先生、姚婧女士、王琪
先生、雷利民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
要求,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以下情形:
(1)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
职条件。
公司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聘任邓伟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方轶先生为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姚开林先生、姚婧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
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雷利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张春菊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能相应的任职条件。张春菊女士不存在以
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同意聘任张春菊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三、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风险防范为目的,
有利于降低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
长期稳健发展。公司通过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来规避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是
合理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专业管理、风
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公司亦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
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展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
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
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来规
避汇率风险是合理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专业
管理、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外汇套期保值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
用。公司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 毅 马 涛 黄礼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