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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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致: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菱电
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
代表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验 , 公 司 已 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
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
议于2023年6月15日下午15:00在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王和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6月15日9:15-9:25,
(即2023年6月15日)的9:15-15:00。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333,632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37.3149%。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
代表。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14,036,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91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认证)。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1 位 , 代 表 股 份 33,370,298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股东,下同)共6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23,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
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按照《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
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359,8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3,37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3,37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3,37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33,37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6位。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7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6位。
表决结果:同意33,37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6位。
表决结果:同意33,37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6位。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7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6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
议并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