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9 证券简称:康惠制药 公告编号:2023-030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延岭、董
娟、邹滨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3]19 号)
(以下简称
“《警示函》”)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延岭、董娟、邹滨泽: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300 万元到 1,200 万元。4 月
为-1,650 万元到-1,100 万元。4 月 28 日,你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为-6,305.59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
利润与实际业绩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
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 282.16%,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
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董事会秘书董
娟、财务总监邹滨泽对该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邹滨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
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
下一步,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
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