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
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
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
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该等措施及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根据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李玉林 陈环 王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