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中伟股份实
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
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
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
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
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释 义
在本法律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中伟股份/公司 指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象获得由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
有效期 指
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
归属 指
司办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指南》 指
—业务办理》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信用代码为 91520690314383681D 的《营业执照》,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
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邓伟明;注册资本:67,063.3576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
《营业执照》。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伟股份,股票代码:300919。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因破产、解散、
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不存在《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终止、暂
停上市的情形。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伟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所
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主
要内容进行了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
核实确定。
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含控
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
的,预留权益失效。
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使权益的条件。
来源为自筹资金。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应资格,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
对象的确定以及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约为
次授予 791.25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799%,占拟授予
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197.81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
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
下:
占本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告日公司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比
(万股) 的比例
例
董事、资深副
总裁
董事、董事会
秘书
董事、核心技
术人员
YOON
BAE
PARK
YOUNGSU
ZHOU 澳大利
CHENGCAI 亚
KIM DONG
HOAN
BAEK
JUNHYUP
LEE
DOHUN
LEE
KYUJIN
YOON
CHAEWON
LEE JAE
HEON
MATTHEW
COOPER
KIM
DAEKON
LEE
WONHO
PARK
JONGGEUN
WANIDA
HAIVANIT
其他外籍人员(8 人) 5.9940 0.61% 0.0089%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457 人) 731.7770 73.99% 1.0912%
预留部分 197.8130 20.00% 0.2950%
合计 989.0650 100.00% 1.4748%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均符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
禁售期的具体安排如下: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
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归属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二个归属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三个归属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归属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二个归属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
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
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
延。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
安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0.78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0.7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
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1.55 元的 50%,为每股 30.7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1.35 元的 50%,为每股 30.68
元。
公司最后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0.78 元/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
方法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对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归属条进行了规
定,经核查,本所认为,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
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
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时的处理及其他事项做出的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禁授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
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
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还须履行下列程序: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次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待履行尚需履
行的程序后即可实施。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
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包括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审议结果、公司说明,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88 人。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
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本所认
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报请深交所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
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的规定和
承诺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需要履行的后续程序”所述尚待履行的程序外,《激励计划(草案)》
依法履行了公司其他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
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已履行的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待履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后即可
实施;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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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本所律师:
朱志怡 徐 烨
本所律师:
彭 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