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
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
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先已向我们独立董事提供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内容。我们
认为,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我们同意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拟参加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应当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审议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参加第四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律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供担保的情形。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袁建新、许金叶、任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