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
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昕软件”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福昕软件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不超过
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8.53 元/股(含),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福昕软件累计回购股份 2,984,246 股,占公司总
股本 66,202,302 股的比例为 4.51%。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福昕软
件 2022 年度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福昕软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福昕软件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福昕软件总股本为 66,202,302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 2,984,246 股,本次实际参与 权益分派的股本数为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一交易日 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137.98
元/股计算:
通股份变动比例)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37.98-0.5)÷(1+0.4)≈98.20 元/股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63,218,056×0.5÷66,202,302≈0.4775 元/股
比例)÷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63,218,056×0.4÷66,202,302≈0.3820
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37.98-0.4775)÷(1+0.3820)≈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98.20-99.4953∣÷98.20≈1.32%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上,
系公司股份回购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 4.51%所致,故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有一
定的影响,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福昕软件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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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实彪 李宣达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