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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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恒顺醋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是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因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化而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并根据上述股本
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决
定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对恒顺老陈醋、恒顺酒业、恒顺万通、重庆调
味品增资分别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
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不违背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相关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          毛   健          史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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