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
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鸿博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高管理效率、增强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并最终提高业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采用营业收入值。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
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
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以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利
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同时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
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从而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具
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将本项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鸿钧 吴松成 张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