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6月)

证券之星 2023-06-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
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
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
度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 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信息
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并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
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沟通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企业文化建设;
  (五)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节   网站和互动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 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
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路演、机构调研、参观交流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调研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
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调研、参观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邮箱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联络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或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如有变
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三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人员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
应当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
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
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等工
作。
  (五)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中小投资者以及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
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董事会秘书
还可以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培训
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工
作,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五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 提供
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公司
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
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档案制度,公
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
应尽量避免或者暂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将按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 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该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资
料填报—>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 提交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互 动 易 网 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上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溢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