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六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
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特
作如下声明: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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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的依据。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
据的法定资格。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使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第九次会议以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先后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
关事宜》等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第十八次会议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之决议有效期》和
《关于延长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之决议有效期》等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
(二) 深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申请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对本次发行上市予以注册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9 号),同意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 深交所同意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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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500 号),同意发行
人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飞沃科技”,证券代码为
“301232”。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发行人已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司(2015 年 4 月更名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有
限”)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取得常德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307255994397053 的《营业执照》,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
规定,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飞沃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
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清算、解散、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
且运营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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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本次发行上市
前,发行人股本总额 4,021.7391 万元,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 1,347.0000 万股
股份,每股面值为 1.00 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25%以上。本次
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5,368.7391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定。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329.77 万元及 8,383.78
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 14,713.55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实质
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发行人聘请民生证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根据深交所官网
(http://www.szse.cn/)的公示信息,民生证券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 3.1.2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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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工作,前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
人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发行人已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深交所的同意;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
请具备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叁份交发行人报深交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
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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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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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刘长河
经办律师:
谭闷然
经办律师:
唐萌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