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运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或安排。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
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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