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
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
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独立意见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刘峰、艾春香、郑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