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90 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 1#、2#焦炉 90 万吨/年
焦化产能置换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
公司拟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焦化产能置换协议》遵
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发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优势,使相关资源在全省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加快项目落地,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召集、召开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我们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