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才股份: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6-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5287                       证券简称:德才股份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Decai Decoration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69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才股份”、“公司”、“发行人”)系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
  。经过公司谨慎论证,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考虑到上述项目资金需求较大,公司现有
资金难以完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为公
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优化资本结构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而且融资成本相对较
高。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采用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将会导致
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攀升,增加公司财务风险,而较高的融资成本也不利于公司
实现长期稳健经营。因此,公司选择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有利于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未来的偿债压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确保公司长期稳
定的发展。
  (三)兼具股债双性,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
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因此兼具股性和债性。与长期银行贷款或一般的债券
或债务类融资方式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可以减轻公司利息支出的压力。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
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
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
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
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
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
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
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制订。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
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
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
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 2020 至 2022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8,332.41
万元、13,971.71 万元和 19,991.70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5,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
行利率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
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
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
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
     ”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
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 2020 至 2022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8,332.41
万元、13,971.71 万元和 19,991.70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5,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
行利率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
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并)分别为 89.79%、81.20%、82.10%及 82.25%,符合公司所在行业现状,资产
负债结构具有合理性;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0,357.54 万元、12,606.43 万元、19,114.75 万元及
-6,415.52 万元,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7,110.10 万元、13,502.22 万元和 16,971.87 万元,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计算,公司 2020 年
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6.09%、12.31%和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的规定。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
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六)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
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
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七)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
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公司
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
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
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经和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报告号为和信审字(2021)第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八)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开承诺的情形;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下列规定: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
投向主业
  本次向 不特 定对 象发 行可转 债拟 募集 资金 不超过 85,000.00 万 元(含
合公司主营业务。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三)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
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
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
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
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
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
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
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
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
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
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
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
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
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
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
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
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
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
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
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十四)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
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
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十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
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89.79%、81.20%和 82.10%,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
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之“三、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金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包括视同补流部分)合计 22,000.00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5.88%,
未超过 30%。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
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
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
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
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
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
理规范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经营管理和
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
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普通股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
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德才股份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方案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德才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