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材料,本着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现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关于审议<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监管部
门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规范,
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维护全体
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审议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对《关于续聘安永华明担任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经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安永华明担
任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前,
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
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经审核,安永华明具备法定资
格,能够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审计
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工作需要。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续聘安永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