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联科技: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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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联科技”或“公
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本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广
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
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
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
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董事会
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
况。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十一)其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与对象应当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
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员,含公司董事(不含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
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公司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在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兼
职或向任何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服务等的员工,不得成为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上述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不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参股
的子公司);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
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50 人,具体参与人数以实际自愿参加的员工及
其参与情况为准。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持有人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方式的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
等财务资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4,271,800 元,以“份”
作为认购 单位 ,每份 份额为 1 元, 本期 员工持股 计划 份数合 计不超过为
准。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规模和价格
  (一)股票来源及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即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中回
购的部分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本员
工持股计划拟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69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参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与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
激励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
  (二)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4.91 元/股,为审议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董事会决议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全部过户至本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比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点: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满 12 个月,可解锁份额对应的
标的股票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批解锁点: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满 24 个月,可解锁份额对应的
标的股票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会、上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考核周期及公司业绩与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一)业绩考核周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每期解锁时点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为确定持有人当期已解锁
权益分配的考核期,即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
 (二)业绩考核指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与约束相平衡。公司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为考核要素;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以: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潜力指数、敬业度、贡献度 4 个指标综合评价。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年,考核目标为:
                                             营业收入(元)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2,700,000,000   2,500,000,0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3,000,000,000   2,800,000,000
  注:上述数据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要求(即未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中的营业收入
触发值),所有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已解锁的份额均不得进行分配,未分配部分
不得递延至下一考核年度,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本计划草案第七章第(三)节第
  持有人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参与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对应解锁时点持有人可分配权益的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合格         待改进
     分配系数             100%             70%         0%
  持有人当期可分配权益=持有人当期已解锁权益×分配系数。
  持有人当期已解锁权益包括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股票中当期解锁的股票,
及该解锁股票对应的分红等权益。
  (1)任一考核期持有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持有人在对应解锁时点已
解锁的权益可全部分配。
  (2)第一考核期持有人考核结果为“合格”或“待改进”,持有人在对应
解锁时点未分配的份额权益可顺延至下一解锁期,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下一考核
期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分配。
  对于持有人最终未获分配的已解锁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对应原始
认购成本收回对应的份额。收回部分的份额按照管理委员会提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或其他符合
持股计划条件的新参与对象(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
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规定),或将该部分持股计划份额所
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或归属于公司。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
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
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
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持有人
  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份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2)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
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
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重大实质性或涉及持有人利益的调整;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如有)的对接工作;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资产管理机构(如有)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
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3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
议。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
人会议的说明。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1份额具有1票
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但本办法
约定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
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本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7)持有人会议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外,持有
人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包括线上、视频、邮件推送等各种电子数据交换方
式)或现场会议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召开方式
将在持有人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中确定,而无须另行取得任何持有人的同意。经
全体持有人一致书面同意,可直接作出持有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持有人在决议
文件上签字,而无需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相关
 (一)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由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 3-5 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选举程序为: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
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
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计划标的股票权益3%及以上的持有人
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3%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
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元计划份额对单个管
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
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管理
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二)管理委员会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如
有)行使股东权利。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
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6)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办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
相关事宜;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口头方式通知
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说明。
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
委员会会议。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决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
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修改解锁期设置规则、制
定并修改持股份额考核业绩要求等事项。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
整。
必要事宜。
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时,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拟
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
                  的处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性资金且全部清算、分配完毕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
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划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
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
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暂不进行分配,待标的股票解锁后,根据相应考核期业
绩考核结果对应的持有人可分配权益比例确定持有人在本期解锁时点可分配的
现金股利金额,并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将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向相应
的持有人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
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进行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权益后,管理委员会将统一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处置,包括根据市场情况择
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所获资金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向相应的持有人进
行分配;或按照相应持有人向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由公司代为向登记结算公司提
出申请,将相应的标的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过户至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职务变更处置
 (1)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符合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的,则其相
关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可不进行调整。
 (2)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其持
有的尚未解锁或未分配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进行处置,管理委员
会可将该等收回的计划份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符合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
标准的受让方;对于该持有人已解锁并已确定分配的持股计划权益(即按照本计
划草案第七(三)章节确定的可分配权益,下同),该持有人可继续享有。
 第十九条 离职处置
 除因达退休年龄而离职的情形外,持有人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
起其持有的未解锁或未分配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
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该持有人实际贡献将份额继续保留予该持有人持有,或者收
回或要求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符合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的受让方;对于
该持有人已解锁并已确定分配的持股计划权益,该持有人可继续享有。
 第二十条 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离职的,其已解锁并已确
定分配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不受影响,其持有的未解锁或未分配的持股计划
份额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该持有人其实际贡
献将份额继续保留予归属于该持有人持有,或者收回或要求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符合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的受让方。
 (2)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持有人因公死亡的,则其
已解锁并已确定分配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不受影响,可由原持有人继续享有
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其持有的未解锁或未分配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
员会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该持有人实际贡献将份额继续保
留予该持有人持有或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享有,或收回或要求转让给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符合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的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期满终止、提前终止、延期后终止等)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并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
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届满时,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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