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用
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车科技”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用友汽车
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482 号)同意注册,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079,4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99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22,633.8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1357229_A02 号
《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车企营销系统升级项目 36,160.04 36,160.04
车主服务平台升级项目 12,836.44 12,836.44
数据分析平台建设项目 7,314.39 7,314.39
合计 56,310.87 56,310.87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
超募资金总额为 52,229.48 万元,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5,600.00 万元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87%,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活动。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能够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公司
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
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
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总计人民币 15,600.00 万元用于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