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奥康: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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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001     股票简称:ST 奥康   公告编号:临 2023-024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7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王晨、翁衡:
康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通过公司合营方和经销商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情形。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总裁王进权、副总
裁王晨、董秘兼财务总监翁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王晨、翁衡分别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
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
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
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上
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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