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3-042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 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 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中国船舶重工
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条款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条款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内容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 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定,特制定本制度。
新增条款。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
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满 6 个月的; 会”)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条款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内容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
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责未满 3 个月的;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
公司股份时,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申
报上述股份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
规定。
新增条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 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条款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内容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任职时间等):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交易日内;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日内;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
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条款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内容
第十三条 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及原因;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况。 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
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但是,证券公司
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条款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内容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
准确、完整。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条款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情况。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关风险。
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执 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行。 十六条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