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 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 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拟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原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后
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管 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公司”或“本公司”)对外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 担保的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险,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
——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具有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经董事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一)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七)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他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七)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八) 根据相关规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应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六)
项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在审议前述第(七)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不属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于前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关联
事行使表决权。
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前条第(六)项担保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
担保,应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 应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 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指定信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外担保 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
(其中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和子公司对 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外担保总额。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包括公司对外担保(其中包括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和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
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 (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出专 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报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
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意见。
第三十五条 因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
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
—— 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
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