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
如下:
一、对《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在原《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
及《2023年度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具有合理
性,有利于规范管理新增关联交易;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开展2023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减少汇兑损失,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已建立健全有效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内控机制,合理配备
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风险监控措施,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融业务,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董事会在审议本
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增补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
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黄胜
忠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情形。本次独立董事的提名、审核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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