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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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RENYINGLAW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目 录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0)仁盈律非诉字第 05-17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盈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的委
托,担任公牛集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作任何其他用途。
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
意见书》中的释义。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征集投票权。
  (二)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
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公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
价格的调整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授予价格 76.13 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7,900 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7,900 股符合中国证
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完成注销。
  (六)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授予价格 76.13 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1,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1,00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
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价格由 76.13 元/股调整为 74.13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完成注销。
同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99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
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
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
核实意见。
  (八)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 74.13 元/股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激励计划》
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九)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 74.13 元/股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激励计划》
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十)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40 元(含
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价格由 74.13 元/股调整为 71.73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67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
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十二)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 71.73 元/股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3,51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完成注销。
  (十三)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 71.73 元/股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2,31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 2,31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
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十四)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
(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8 股。
  (十五)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审议通过《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53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
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含税),
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8 股。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或数量做相应的
调整。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调整如下:
   P=(P0-V)/(1+n)=(71.73-3.30)/(1+0.48)=46.24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Q=Q0×(1+n)=2,310×(1+0.48)=3,418 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71.73 元/股调整为 46.24 元/股,回购数
量由 2,310 股调整为 3,418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三节   本次调整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四节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晏维律师、孙军律
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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