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
就。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
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列入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办
理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除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被选为职工代表监事、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外,其他 105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拟归属的 105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上述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