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465,854 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回
购 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3-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
se.com.cn)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2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示期已满 45 日,公司未收
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解除条件为:“以 2020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2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
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为 19,252.46 万元,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920.02 万
元后,比 2020 年同期增长 109.45%,增长率低于 210%,未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的 1,797,900 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 447,09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0%,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为 17,760 股;1 名激励对象主
动离职,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为 40,000 股。故公司拟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
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57,760 股,目前尚未办理完回
购注销手续。
主动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股
份数为 163,100 股。
综上所述,公司拟对上述合计 2,465,854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 2,018,760
股,预留授予部分为 447,094 股)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30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465,854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844,294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310,148 -2,465,854 2,844,29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87,616,174 0 887,616,174
股份合计 892,926,322 -2,465,854 890,460,468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
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
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
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
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
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