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曼恩斯特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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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
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
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
称“监事”指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持
有公司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监事候选人。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
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
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
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
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四)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
数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
举。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利用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累积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操作,并计算投票结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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