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
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68 号)
,同意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注册申请。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可转债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
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转债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开设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文件的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建平 林平 顾光 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