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中装建设 公告编号:2023-046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 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8867%;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证监许可〔2020〕1219 号),
严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核准公司向严勇发行 8,647,792 股、向蔡史锋发行 2,196,791 股、向王莉发行
行 507,050 股、向朱宜和发行 466,369 股、向王光增发行 444,429 股、向魏春晖
发行 389,700 股、向陈金明发行 329,227 股、向陈文发行 273,428 股、向高秀英
发行 208,878 股、向李连明发行 139,795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1,760 万元。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上市公司已实施完成 2019 年年
度权益分派,上市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
发行价格由 6.90 元/股调整为 6.86 元/股,对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
相应由 17,043,472 股调整为 17,142,851 股,变动前后详细情况如下:
权益分派前股份对价 权益分派后股份对价
序 现金支付对
股东 交易对价(元)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号 价(元) 金额(元) 金额(元)
(股) (股)
合计 168,000,000.00 50,400,000.00 117,600,000.00 17,043,472 117,600,000.00 17,142,851
(三)股份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受理完成本次向发行对象发行 17,142,851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相
关登记申请,并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公司本次向发行对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上市日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
(四)本次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的限售期安排及解禁情况
累计可解 已解除限 本次解除
限售股 月 18 日取 累计可
序 除限售股 售股份数 限售股份
份持有 得限售股 解除限 本次限售股解禁情况说明
号 份数量 量(股) 数量(股)
人 份 总 数 售比例
(股)① ② ③=①-②
(股)
累计可解 已解除限 本次解除
限售股 月 18 日取 累计可
序 除限售股 售股份数 限售股份
份持有 得限售股 解除限 本次限售股解禁情况说明
号 份数量 量(股) 数量(股)
人 份 总 数 售比例
(股)① ② ③=①-②
(股)
及 2021 年度承诺的净利润之和/
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
绩承诺,可累计解锁 100%限售股
份。
合计 17,142,851 100.00% 17,142,851 10,815,418 6,327,433
注:根据限售股解禁安排及业绩承诺,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91 万元、1446 万元和 1601 万元。经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标的公司 2022 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345.09
万元,业绩完成率为 84.02%,鉴于标的公司 2020 年完成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576.18
万元、2021 年完成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867.65 万元,2020 ~ 2022 年累计 4,788.92 万
元,业绩完成率为 110.39%,已完成 2020 ~ 2022 年业绩承诺期目标。交易对方 2023 年累计
可解锁其持有的限售股份数量=交易对方限售股份总数-2021 年累计已解锁的股份数-2022 年
累计已解锁的股份数=17,142,851-5,101,750-5,713,668=6,327,433 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勇、蔡史锋、王莉、尹建桥、陈东成、张国
清、朱宜和、王光增、魏春晖、陈金明、陈文、高秀英、李连明(以下简称“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 承诺事 承诺履行情
承诺内容
号 项 况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关 于 提 文件资料上的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2、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
供 材 料 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真 实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性 、 准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 已严格履行
确 性 、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上述承诺
完 整 性 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
的 声 明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和承诺 息的,授权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3、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
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本人最近五年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2、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
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曾因涉嫌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关于合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不曾因参与重大资产
法合规 已严格履行
情况的 上述承诺
且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承诺
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情形。3、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
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
违法行为;(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4、本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计算,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瑕疵。嘉泽特设立及历次变更
关于标
均依法办理了登记或备案,其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瑕疵或争议。2、本人持有的嘉泽
的资产
特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扣押、冻结、司法查封或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 已严格履行
制表决权,或其他使股东权利行使和/或转让受到限制或禁止的情形。3、本公司持有 上述承诺
晰的承
的嘉泽特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本人基于该等股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没有任何
诺
法律障碍,该等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承诺事 承诺履行情
承诺内容
号 项 况
份锁定 进行任何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的转让,在此 上述承诺
的承诺 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次发行股票
并上市至股份解禁期满之日止,本人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上
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相符,各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3、本人因本
次交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开始解禁,解禁期间及
比例按本人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执行;4、本人如因不履行
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
持上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将继续按照 A 股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立性的 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
承诺 担相应法律责任。
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及本人
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
关于减
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将杜
少和规
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
交易的
的担保;4、本人保证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
承诺
司及其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优于市场第三
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将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利益以各种方式
输送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向上
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或组织;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持有上
市公司股票期间,如本人或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如
关于避 有)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
免同业 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在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书面
竞争的 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时,本人及本人(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承诺 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
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
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3、若违背上
述承诺,本人以现金方式赔偿上市公司或嘉泽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支付时间为
序 承诺事 承诺履行情
承诺内容
号 项 况
自相关损失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不以任 本人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至中装建设名下之日(即标的公司主管工
何形式 商部门将标的公司股权相关权属变更至中装建设名下之日)止的期间内,将清理对
占用上 标的公司的资金占用,不进行其他影响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性、合规性的行为。本次
市公司 交易完成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不会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
资金的 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标的公司的资金,避免与标的公司发生与正常
承诺 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之补偿协议》所约定的业绩补偿承诺,
关于质
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2、未来质押该等对价股份时,本人将书面告
押对价
股份的
定,该等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
承诺
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上市公
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存在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内幕交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已严格履行
易的承 查的情形。2、本人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承诺
诺 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业绩承 全体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 已严格履行
诺 利润分别不低于 1,291 万元、1,446 万元、1,601 万元。 上述承诺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大华核字[2021]007382
号和大华核字[2022]004549 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专字(2023)1100064 号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标的公司 2022 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345.09 万
元,业绩完成率为 84.02%,鉴于标的公司 2020 年完成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年累计 4,788.92 万元,业绩完成率为 110.39%,已完成 2020 ~ 2022 年业绩承诺
期目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取得的股份是否满足解禁条件的结论性意
见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3.4 条规定,“投资者申请限售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限售期已满;(二)解除限售不影响该投资者履行作出的有关承诺;(三)
申请解除限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公司对该主体不存在违规担保等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四)不存在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中规定的
限制转让情形。”
关于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期已满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关于所取得股份的限
售期承诺为“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已达 12 个月,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公
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中取得的股份限售期已满。
(二)解除限售不影响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履行作出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已完成业绩承诺,其他相关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
正常履行中,解除限售不影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作出的有关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形,
也不存在公司对上述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中规定的限制转
让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规定的限制转让
情形。
综上,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禁股东 本次解除
累计可解除限 已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 剩余限
序 股东 所持发行股份 限售股份
售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售股份数量 售股数
号 名称 购买资产限售 占公司总
(股) (股) (股) 量(股)
股份总数(股) 股本比例
合计 17,142,851 17,142,851 10,815,418 6,327,433 0.89% 0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3,028,370 8.83 % -6,327,433 56,700,937 7.95%
高管锁定股 56,700,937 7.95 % 56,700,937 7.95%
首发后限售股 6,327,433 0.89% -6,327,433 0 0.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650,571,124 91.17% 6,327,433 656,898,557 92.05%
三、总股本 713,599,494 100.00% 713,599,494 100.00%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太平洋证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
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上市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交易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中装建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组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
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
号《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