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
“本激励
计划”
)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减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计划或安排。
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与水平,增强公司凝聚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人员。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
步核查后,认为:
《证券法》
、《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不存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