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5月18日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6月7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袁秀峰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代表公司股
份 480,21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54,877,78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140%;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55,357,9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746%。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5)《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6)《关于申请银行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