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
则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
勉审慎、独立客观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的个人履历与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吴礼顺先生、青美平措先生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和
证券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刘晓华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基金
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件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 2022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水平,符合公司制度规
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绩效考核结果》,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22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
独立董事:龙翼飞 罗飞 彭沛然 李旭冬 刘晓蕾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