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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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执行,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
业绩、未来发展规划相匹配,满足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
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广大投资者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历芳、余人麟、湖北同
发机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的连带责任
担保以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子公司的共
同利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拟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是
基于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有序推进。
本次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五、
     《关于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
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六、
     《关于拟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21,849.4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
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七、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是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开立
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事项。
  八、《关于拟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
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资金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九、《关于拟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
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十、《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万敏先生、周承广先生、张博先生、周小强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十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是参考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
地区、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薪
酬,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
化独立董事勤勉履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十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志猛
独立董事(签字):
            商华军
独立董事(签字):
            程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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