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50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 22 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
公司已发行的 A 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
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
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均回复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若相关人员及股东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则会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
险;
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
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
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
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拟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
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
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种类: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
(三)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
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回购
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含),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
数量约为 1,725,253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9%;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3,234,85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 0.17%。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
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6.37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
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8,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15,000 万(含),
回购价格上限 46.37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总股本 1,864,163,346 100% 1,864,163,346 100% 1,864,163,346 100%
注:1.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七)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月 31 日 ( 未 经 审 计 ) ,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16,909,112,141.15 元 , 总 资 产
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5,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0.89%、0.72%、
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
价款。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0.80%,货币资金为 5,497,604,184.44
元,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
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八)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
相关事项的意见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
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
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
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2022 年 12 月及 2023 年 1 月期间,公司股东杭州临安同德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实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 613.66
万股公司股票,公司董事胡伟民、周光大,监事杨楚峰、孙明冬、周环清,高级
管理人员毛根兴(时任)、宋赣军、许剑琴、潘建军为其股东,通过同德实业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同德实业上述减持行为系出于自身资金需求,与本次回购方案
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
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利益冲
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上述人员及股东在本次回购事项启动至实施完毕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
述人员及股东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
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确认,截至
目前,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均回复未来 3 个
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及股东未来拟实施股份减
持计划,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
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
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
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
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
修改及变更登记等事宜;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
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
险。
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23 年 5 月 31 日)登记
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详见公司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福斯特: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
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5832427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