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在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前,须获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安徽海螺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下述关联交易
的相关资料提呈公司独立董事审核:
关于参加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宜:安徽海螺海通工业互联网
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海螺海通基金”
)募集规模
为 50 亿元,基金管理人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海通证券之全资
子公司),重点投向包括智能制造、工业平台、工业软件、工业供应
链、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等“工业互联网+”生态平台内具有良好发展
前景的项目,设立由 5 人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本公司委派 1 名委
员),作为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决策机构。鉴于参与海螺海通基金有
利于公司把握数字化产业机遇,优化投资结构,通过产融结合方式助
力产业发展,公司拟出资 15 亿元参与海螺海通基金,并签署《安徽
海螺海通工业互联网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
根据拟签署的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包括安徽海螺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属公司,以下
简称“海螺资本”)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
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海螺资本为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和海螺
资本共同出资海螺海通基金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各位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连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
并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拟参加海螺海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充分了
解,对交易的目的、内容、定价基准与原则等要素予以核查,参与海
螺海通基金有利于公司把握数字化产业机遇,优化投资结构,通过产
融结合方式助力产业发展,符合公司产业投资发展方向;上述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香
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予以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屈文洲、何淑懿、张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