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
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
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我们一致同意委托独立董事刘水兵先生作为征集人,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
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
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
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公
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人员充分履职,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
运营风险。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水兵、杜金岷、廖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