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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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
误导。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需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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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熟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等工作,在开展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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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做专题培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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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
咨询;现场参观;业绩发布与路演;传真与电子信箱;媒体宣传与访谈;邮寄资
料;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等。
询权。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刊登公司用于路演推
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资者下载。
业绩说明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
公司业绩。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公司应避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平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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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公司
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场参观,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电子信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
问题。
等信息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对于重大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内部知情者应避免向某家新闻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
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
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八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
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
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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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
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
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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