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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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江苏 通润 装备科 技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公
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股 票 上 市 规则 (2023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通润装备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
投资的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 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 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
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
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
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
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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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
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
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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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三)其他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其他风险投资的应当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公司 自律监 管指 引第7号 ——交易与 关联交
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进行风
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
专人(风险投资负责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
操作事宜。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风险投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 十 二条 公司财务 部负 责风险 投资 所需 资金 的筹集 、划 拨和 使用管
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
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
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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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投资的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对所有风险投资
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
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相关意见。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
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风险投资项目。如控股子公司拟
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
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
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
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
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
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
实施过程4/5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
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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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
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
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
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
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
任一时点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
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
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
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
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
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
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
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
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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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 近一年 经审 计的归 属于 上市公 司股东 净利 润的10%且绝 对金 额超过
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
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
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
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
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 , 按 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规 定执
行。。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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