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0086 债券简称:精工转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2 - 2023/6/13 2023/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2,766,035 股不参与本次
分红。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0.36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
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精工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
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 2023 年 6 月 5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
“精工转债”停
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012,883,2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的股数 22,766,035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1,990,117,165 股。根据公司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向全体股
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1,644,217.94 元。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3)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22 年
度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56)÷(1+0)=前收盘价格-0.0356。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2 - 2023/6/13 2023/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
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296862、 0564-3631386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