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过审慎核查,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
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
被聘任人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
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
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董事会
秘书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何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