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 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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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3-042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6 号)《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
  经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简称铜川汇能鑫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度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5.54 亿元,2022
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1.98 亿元,2022 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 3.56 亿元。海越
能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23 年 4 月底,资金占用款项已归
还。
     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
实质对公司 2022 年部分贸易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 2022 年一季
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营业收入错报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佳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越能
源、铜川汇能鑫、王彬、曾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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